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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0 轉發自治區土木建筑學會關于組織自治區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申報驗收宣貫培訓班的預通知
- 02-16 鄭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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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8 關于印發《新疆建設行業數字化應用技能大賽實施辦法(2023年試行)》的通知
- 02-08 關于交納2023年度會費的通知
- 01-29 博州建筑企業愛心捐贈助力 環衛、園林工人溫暖過冬
- 01-18 關于做好2021-2022年度自治區級工法申報工作的通知
- 01-18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工法評價認定辦法》的通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Xinxi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縮寫:XJC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自治區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建筑安全與設備管理、BIM設計咨詢、監理咨詢服務、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和建筑科學研究、建筑院校等從事建筑業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區性行業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下,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堅持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的宗旨,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堅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為促進自治區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自治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貢獻力量。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62號廣場聯合辦公大廈A座15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向政府傳達企業的共同要求,同時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制定并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監督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受政府委托,可以進行資格審查、簽發證照、資格認證,質量檢驗證等;對本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發布結果;開展對本國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的基礎調查,研究本行業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出版刊物,供企業和政府參考;進行信息服務、教育與培訓服務、咨詢服務、舉辦展覽、組織會議等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對建筑業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企業的訴求和意愿,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建筑業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劃的研究、論證;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調查,搜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刊物;
(四)制定行約、行規、職業道德規范,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五)組織開展建筑行業評比和創優活動;
(六)受委托組織建筑行業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七)開展建筑行業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活動、課題調研;強化會員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行業發展需求,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八)組建信息網絡,搜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聯系,組織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動;
(九)受委托組織舉辦建筑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交易會等活動;
(十)受委托組織行業信用評價,新技術、新產品鑒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十一)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會員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十二)加強本區各地、州、市建筑業協會的工作指導,相互交流,廣泛合作,共謀發展。協調會員單位在建筑市場中的行為和利益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三)依法開展自治區住建廳委托和授權范圍的各方面行業職能工作,承擔委托的對建筑業統計、工程建設監理統計等的具體工作;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
(十四)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五)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區域內從事建筑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取得建筑行業職業或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等,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經過批準,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初審,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備注:同為本會會員又是本會分支機構會員的按照本會會員標準收費,不重復收費;
(五)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元(暫不執行)。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在2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參與經營活動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力。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征詢業務指導單位意見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征詢業務指導單位意見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人選由業務指導單位和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及福利待遇、繳納的社會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薪酬及福利待遇、繳納的社會保險由原單位負責支付,并且不得低于原單位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征詢業務指導單位意見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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